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仙桃市孔子研究会章程
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;

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制定本会管理制度;

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研究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享有较高威望者;

对本会有实质性的支持和突出贡献单位的负责人;

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具有完全工作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研究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)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研究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;

自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第二十五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

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;

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;

团体会员会费;

社会捐赠、赞助;

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作个人分配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条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三十一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三十三条 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  

 

第三十七条  本章程(草案)20061218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章程(草案)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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